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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的确认条件

编辑:蚌埠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5-05

根据我国现行的小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应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其破产公告、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或者是政府部门责令其停业的文件等相关的法律资料,扣除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仍然不能收回的货款,应当记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且没有继承人承担的应收账款,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记为“坏账损失”。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有:如果债务人属于自然死亡,应该取得当地政府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如果债务人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应当取得法院等相关部门死亡宣告;如果债务人失踪,应当取得政府部门的失踪宣告。除此之外,应当取得法院有关债务人遗产或财产的分配的裁定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3.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停产的,其财产在3年以内无法清偿的账款,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后,记为“坏账损失”。

4.涉诉的应收账款,由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判定为胜诉但是因无法执行而被终止执行的,记为“坏账损失”。

应该强调的一点事,对于一些已经确认为坏账的款项,并不意味着企业要放弃追索权,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应当尽全力将账款收回,并且及时入账,减少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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